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
家长担心、花钱费时、影响课业
此外,这些法律问题
也为家长、学校所关心
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近日
高淳某学校一位初中生在校时受伤
快来看看高淳法院
是如何判定相关赔偿责任的
案件详情
周某和吴某是某学校初中生。2020年5月,吴某在教室发放书本时,不小心将书本扔到了周某头上。随后,周某被送至高淳某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
两天后,周某家长要求去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吴某监护人及学校陪同前往,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
同年6月,周某母亲在没有高淳、南京两级医院的建议下,以周某仍然头痛为由,带周某去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检查结果显示“头、眼部无明显症状”。期间三家医院累计支出医疗费用7500余元。
原告周某诉请:
要求被告吴某及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补课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被告吴某家长辩称:
事发后,我们家长和学校第一时间陪同原告先后前往高淳、南京医院检查,结果都没有问题。后原告家长带其去上海医院治疗,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我们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如在高淳及南京医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不足3000元,则补足3000元,但不认可原告在上海检查治疗的费用。
被告学校辩称:
对于原告在上海的治疗费用,我们不予认可。这是一次意外事件,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等方面不存在过错。本着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学校自愿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4000元。
争议焦点
吴某及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吴某的行为致原告头、眼部受到撞击后产生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初中生代老师发放书本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和监护方面的过失,无需担责。
原告在高淳某医院和南京某医院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且未经该两级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将原告带至上海某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因案涉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经核算,原告所致的合理损失不足3000元,被告吴某自愿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学校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4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应怎么做呢?
就学生家长来说,证据收集需仔细,索赔追责要理性。家长一方面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忙于孩子治疗康复的同时,注意留存医药费等支付凭证,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损害发生后维权索赔应采取协商、诉讼等合法手段,切忌通过校闹等方法逼迫校方增加赔偿,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提出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就过错方来说,赔偿责任主动担,救济途径积极寻。过错方在事故发生后不应逃避责任,除及时足额进行赔偿外,可以积极联系社会救助机构,为学生寻求心理救助。学校还应当按规定为学生投保学校责任保险,并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减轻自身赔偿压力。
来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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