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出台《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扩增了定点医疗机构类型,进一步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上述政策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除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条件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也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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