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起,厦门市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实施。作为全国首部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该规定明确,行人通过斑马线时如有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将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其实,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但没有规定违法如何处罚。厦门的新规可视为对这一上位法法条的补充。专门开列针对行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责任,并且明确惩罚条款,也是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权责关系的调节。
【资料图】
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人车之争”在世纪之交开始凸显。在行人和机动车路权博弈之下,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也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除非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博弈的天平摆向行人一端,同样产生了意料之外的后果。“行人优先”的立法虽然被认为可以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人利益、减少交通事故,但让机动车一方背上“无过错责任”乃至“无责任赔偿”的包袱,引发了其他负面效应。
不少机动车主在事故发生后,面对行人一方就处于司法上的弱势地位。反过来,这种负面激励也让行人在过马路时更加“任性”,低头玩手机、闯红灯乃至翻越护栏的行为层出不穷,反正机动车怕赔偿、总会礼让自己;不少利令智昏之徒还利用这些条款 “碰瓷”套利。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机动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一规定引起了极大的争议。2007年道交法第一次修正时,增加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意在打上一层立法的补丁,抑制“碰瓷”诈骗行为。
但是,这依然是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只是一部分责任,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一种“鼓励”。随着行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不守交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舆论要求行人、非机动车过错引发交通事故,而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过错的,应由行人、非机动车承担责任,甚至要赔偿机动车的损失。近几年来,在处理行人违反交规引发交通事故时,警方判定行人全责的案例,往往得到公众的高比例支持。这也说明,博弈的天平再度向机动车一方摆动。
当然,要求行人对其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负全责,并不是鼓励机动车不顾及行人的安全。机动车司机仍然负有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义务,比如不得超速行驶,经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即使是绿灯可以通行,也要减速观察。毕竟汽车是“铁包肉”,一旦与行人或者“肉包铁”的自行车、摩托车相撞,行人、自行车一方要承受的安全风险远大于汽车一方。如果真的规定行人有违法就“撞了白撞”,恐怕也会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设想,一名行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规,司机发现后不做任何减速或停车措施以避免撞上,反而听任事故发生,然后以行人闯红灯为由让行人负全责,无疑是不合理的。毕竟行人违反交规罪不至死,机动车不能因为路权占理就无视行人的生命权。
理想的情况是,尊重机动车的路权,保护行人的路权与生命权,依据行人与机动车各自的过错责任,合理分配赔偿责任,并以此激励行人遵守交规,鼓励机动车尽量避让,遏制“撞了白撞”“碰瓷诈骗”这种“制度套利”的主观恶意行为。回顾国内在这一立法上的多年演进,应肯定其“螺旋式改进”的成果。
厦门市此次立法的初衷在于更细致地厘清行人一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范行人过斑马线时的行为,在不抵触“避让行人”“无过错责任赔偿”等现行法条的情况下,增加对行人行使路权的责任要求,激励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有助于完善比例原则,让行人与机动车的权责关系趋于对等。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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