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宝山区于2015年设立政府质量奖。今年,《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正式发布。
一起来了解下
(资料图)
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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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设置
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设“宝山区区长质量奖”“宝山区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奖项内容
每届获得宝山区区长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个、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个,获得宝山区质量金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10个、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2个,所有奖项均可空缺。
评选周期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其中一年为培育孵化年,一年为评选年。
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和区域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追求卓越,持续改进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一)近三年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受到过严重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二)近三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的行为。
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未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申报评定程序
(一)公告。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公告当年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明确当年度评审的领域、对象、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根据公告要求提供必要材料,经所在街镇、园区,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
(七)审定公示。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形成拟获奖名单。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发文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优先推荐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对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和获奖个人优先推荐纳入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提升。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宝山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表》,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称号使用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一经发现违反者,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撤销条件
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宝山区政府质量奖宗旨等重大事项的,由审定委员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2023年4月27日到7月31日之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通讯员:唐怡芸
编辑:肖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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