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负责人说,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这位负责人坦言,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意见》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
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意见》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
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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