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如果劳动者未按照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疾病证明,由着自身意志以“病假”之名强行休假,就有可能砸了自己的饭碗。近日,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主管强行休假“闹失踪”
陈某在苏州某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入职前,该公司向其发放了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其中,《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休病假,应提前在OA系统中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病假证明,紧急情况下应先由该员工或委托其他人口头请假、后补证明……未经请假者,视为旷工。”《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公司可不经预告违纪开除。”
某日,该公司举办年会,陈某没有参加,分管领导王某出于关心,便在微信上询问其缺席原因,随后,陈某向王某发送了一张显示腿部被烫伤的照片,并提出因“上周烫伤”所以要请假五天。
王某回复同意,并嘱咐陈某返岗时需向公司人事补办病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疾病证明。但一周后,陈某仍未返岗,公司人事去电,提示手机通信正常,却一直未有人接听。
待陈某回到公司,经询问无法说明本人受伤情况并补交病历。公司人事质疑照片所摄是否陈某本人,陈某亦未能作出说明。嗣后,公司经研究决定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三日”为由,向陈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病假理由与病历记载不符
陈某认为自己确实有病尚未痊愈,且已微信向直属领导请假,不存在多日旷工情形,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经查,从陈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单记载内容看,其向王某请假时距离烧伤记录时间已过去20余天,且在门诊记录中均未有医嘱休息的记录。陈某所述病假理由与病历记载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相关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规定内容亦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可以作为公司处分根据和法院裁判依据。陈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理应更加模范恪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公司管理权威与效果。但事实上,作为中层干部的陈某既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请假,事后也未能提供任何疾病证明,给公司正常用工管理及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给普通职工遵章守纪起到反面作用。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并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遂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未再申诉,本案已生效。
保护合理诉求也要支持企业管理
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假权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合理事由、向有权部门、按照审批流程进行申请。企业也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出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审批,此同样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假期与生产之间毕竟存在一种矛盾与紧张关系,过于强化休假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正常生产秩序的混乱,对于员工请假予以必要程序遵循与合理事由证明,赋予企业在是否批准请假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权利可能被滥用的适度限制,也是对企业正当管理权的必要支持。
在劳动审判“双促进”理念引导下,劳资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有益的平衡机制,就是在保护劳动者合理诉求的同时,依法支持企业正当履行劳动管理职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发展利益。对一般员工如此要求,作为企业中层干部则更应当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度加重其劳动注意义务、严格其行为评价标准,此也从另一维度体现出劳资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平衡。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_媒体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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