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的话
【资料图】
盗采江砂要有1万吨以上
这个江砂之前他们卖的价格
是七八十(元)1吨
这个利润是非常高的
他是无本取利
一天下来就是100多万
两船纠纷引出非法采砂交易链
长江江砂以杂质少、安全性好等特点备受市场青睐,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近年来,随着江砂价格持续走高,不少人铤而走险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水文生态。
2021年3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内河处两艘船的船主发生纠纷。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艘船是从长江驶进内河的,船上装有大概三四百吨的砂子,并且砂子质量非常好。民警问起这两船砂子的来历,船主均表示是买来的,但要求他们出具买砂的手续证明时,两人都拿不出来。船主的行为加深了民警的怀疑。
而后民警将两名船主带回调查,并将船上的砂子送检。检查结果证实,这两船砂子就是江砂。
立案后,办案民警对船主的资金情况进行倒查,试图找出卖砂给他们的人。首先发现的是一个姓汪的人,顺藤摸瓜,最终根据资金去向锁定到人在安徽铜陵的章姓男子。专案组决定,到铜陵实地侦查。
多星期下来,警方发现章姓男子昼伏夜出,每晚章姓男子等人都会聚集到江边。长江沿线设立了多个自动的观测站,办案民警分析,这伙人应该是在踩点。又过了几天,突然从外地来了一个洪姓男子,和章姓男子入住同一家宾馆并且两人有所接触。洪姓男子到达铜陵的第三个晚上,进出他房间的人突然多了起来。这晚之后的第二天,洪姓男子离开。
根据他们的行为,警方判断,这伙人要开始有所行动了。果然,当天下午一艘船行驶到了长江235浮标处,而后停靠在江边,这个位置正是之前章姓男子一伙人踩点的地方。
梳理非法采砂链条,开展集中收网行动
船停靠的地方,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段上下断面之间,是禁采区。该自然保护区是以滩涂湿地为主的大陆淡水湿地型自然保护区,也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办案民警锁定采砂船后,发现章姓男子等一伙人也上船了。晚上,船上机器开动的同时,江面上陆陆续续来了负责运砂的运输船,一艘接一艘紧靠采砂船并排而停。当天采砂从晚上10点开始一直持续到凌晨3点,5个小时里一共运走了4船江砂。据民警推测,这一晚上盗采的江砂能卖100多万。
经过侦查,办案民警掌握了这伙人盗采、运输江砂的过程和分工。
章姓男子作为幕后股东没有出现在盗采现场,工作的都是他雇佣来的人。船上的人分工明确,有负责操作机器的采砂工,砂子采上来后,放砂工会将砂子过驳到运输船上。接着,会有另一名负责量方的小工对砂子进行测量,之后,他会将采砂情况汇总给船上的站泵人。
站泵人是整个盗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他作为中间人,负责盗采的人和股东的联系,还有运输船之间的联系。运输船的人之间相互不认识,他们的信息都是在白天汇总到站泵人的手上,之后的结账也全是站泵人一手操作。
采砂结束后,船主将船用油布盖好,和船上其他人一起上岸,回到章姓男子居住的宾馆,对这一晚的收益进行分配。而运输船一路开到芜湖,对砂子进行销售。
到此,这个盘踞在长江安徽段“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非法采砂团伙浮出水面。这条线索上报后,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决定采取异地用警措施,指定地域相邻的江苏公安机关侦查,并派出专门力量一线督导。行动代号为“3·07特大非法采砂案”。
为了保障嫌疑人的生命安全,防止他们跳江逃跑,专案组决定在白天收网。2021年7月9日,行动开始。在采砂船上,民警发现了买卖江砂的票据、采砂过驳使用的作案工具。在宾馆内,民警找到了章某等人,将他们带回公安机关。另一组抓捕小组在江面上对运输销售的船只进行围堵,最终运输船在芜湖被截停。
跨区域审理,助力生态修复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根据指定管辖,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案件虽然是跨区域审理,但对法官们来说并非首次。早在2019年,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便设立了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相关案件,并且与其他8个基层环境资源法庭以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共同形成“9+1”审判机制。
2021年12月29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通过组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做了进一步完善,并根据“采、驳、运、销”4个环节中,各自行为人的分工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最终,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章某等33名被告人使用采、驳一体的方式,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04吨,价值289.31万元。
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的规定,对章某等人以非法采矿罪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章某等人非法采砂的地点是国家专门为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设立的养护区,周边水域有丰富的浮游动植物和底栖动物。非法盗采行为不仅对长江的江砂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也给当地的渔业和底栖生物造成了危害。
鉴于此,2022年2月11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又对33名被告人中的14名主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其中有非法采矿犯罪前科、多次违法采砂主观恶性较大、获得违法所得占比较多的张某和鲍某提出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天然砂作为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实行开采许可制度,可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有序开采。但章某等人在禁采区实施盗采江砂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破坏。经专业团队系统评估各个生态环境要素损害,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该报告认定,章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金额为515万余元。
2022年3月1日是我国首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一周年的日子,这天33名被告人同庭受审。
根据章某一伙人的犯罪事实,法官们与人民陪审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判决,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处章某等14人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3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2022年11月17日,根据《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江苏法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5993元移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于涉案长江生态修复。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
本案当中被告人盗采的是江砂,为什么会以非法采矿罪来判刑呢?
A:
矿产资源有很多种类,既有山上的矿产,也包括地下的矿产。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属于采矿行为,同时,在河道里采砂或者在岸堤一定距离内采砂,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且获得采矿许可。
按照《刑法》的规定,没有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或者虽然有采矿许可,但是也超越了你的采矿区,并且不在采矿期以内去非法采矿,也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非法采矿罪来论处。
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代价是非常大的。按照《长江保护法》和《水法》的规定,对违法从事采砂活动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工具等设备要没收,并且处以罚款。如果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就按照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对非法采矿的主体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记者 | 李思源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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