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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顽童踢了一只易拉罐,导致一场涉及金额高达23万元的侵权官司。8月9日,江苏句容法院介绍了案件详情。
2021年6月5日17时许,8岁的王小某在句容建设路义台街门面房门口的人行道上玩耍时,用脚将地面上的一只“红牛牌”易拉罐踢到建设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事发地点处,碾压到易拉罐后摔倒受伤。其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此后,因张某与王小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起诉至句容法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张某要求王小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和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小某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王某、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要求过高,予以调整。综上,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主办法官就此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被告王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王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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