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多位专家在采访中表示,《通知》的发布,完善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中具体的问题,加强了对潜在和现实的违法行为人的震慑,能够更好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案件移送时间和范围
长期以来,医保行政机关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时,如发现该涉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后还是在完成行政处罚之前进行移送,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和做法。
有观点认为,医保行政机关应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再移送,这样行政机关就切实履行其职责,且行政和刑事双罚有利于增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震慑力。但也有观点认为,实现行政和刑事双罚会扩大打击面,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要求不进行双罚,在进行刑事处罚量刑时考虑并吸收已有的行政处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卿分析,为解决对上述案件移送时存在的争议,本次《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即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这要求医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就应该移送,不应等到完成行政处罚之后再进行移送。
广东佛山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科长黎展贞指出,考虑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的复杂性,《通知》中立案审查的期限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所延长,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对案件移送和查处过程中,发现可能逃匿、转移资金和销毁证据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黎展贞说。
建立联络人机制、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
医保基金支出遵循实物和服务给付原则,与医疗技术、医药事管理、统筹地区医保政策关联度高,公安机关难以判断复杂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因此,需要基于专业性构建一套行刑双方面的协作机制。
并且,行刑衔接制度的建立不光是要靠行刑衔接程序之间合理设置,还要畅通各部门间联系沟通的渠道,减少因信息沟通不畅通导致的衔接困难,从而提高执法效能。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通知》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医保和公安机关加强日常沟通交流,通过分析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强化业务培训,能够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该机制一方面能发挥医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医保行政机关,避免出现‘该移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张卿表示。
进一步强化宣传曝光、完善社会监督
鉴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通知》对进一步强化宣传曝光、完善社会监督也做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等。
张卿表示,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全民监督、加大案件曝光力度的措施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并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明确为组织指导机关,让制度能够最终落地。”娄宇说。
最后,黎展贞表示,查处骗保案件时还需注意: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及时追缴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退回医保基金专户;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骗保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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