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的监管边界,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明确表示人工智能软件不能代替医师本人接诊。
互联网诊疗规范发展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责任等的监管细则进行了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医院的发展从行政许可期、技术规范期,进入到了质量管理和患者安全的服务规范期。”互联网医疗领域专家曲晓良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医疗作为新业态从“互联网+医疗”的模式创新,经历了产业孵化定型定性,进入到产业规范发展阶段。
其实,在我国,互联网诊疗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5年,线上预约挂号问诊平台、远程会诊等服务便已兴起。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线下诊疗受到限制,互联网诊疗行业再度迎来发展的春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9月,我国已经有超过1600家的互联网医院,成为了医疗服务的生力军和重大补充。其中实体医院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占70%以上,这与独立设置的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形成鲜明的対比。智慧服务由非核心医疗的就医协助,延伸为运程会诊、在线查房、护理查房、合理用药。并向预约检查、上门采标、上门护理、上门康复推进。互联网诊疗的应用场景逐步扩大。
曲晓良表示,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新补充,从院外预约挂号、诊前咨询到院中候诊提醒、报告预约、在线支付及诊中在线诊疗、在线处方、报告查询、居家配送和院后随访、诊后管理等全链路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的融合基本完成,转向以“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为基础的专业化数字疗法的延伸。
人工智能软件不能代替医师接诊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线上问诊,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仍旧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而非AI智能软件。征求意见稿明确,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任何时候,人工智能软件只能进行辅助诊疗活动。”四川天府健康产业研究院首席专家孟立联告诉中国商报记者,除非人工智能本体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人工智能软件、其他人员代替医生进行诊疗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宁人律师事务所金融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十三条要求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本人接诊。这实际上是对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实名制的严格落实,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的细化。“本次征求意见稿十三条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互联网医师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并且其他人和人工智能软件不得冒用和替代医师本人接诊。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医师诊疗的行为并未禁止,而是要禁止冒名和替代。这后面的原因是人工智能诊疗本身的技术和身份是未得到社会和国家认可的,所以现在还是依靠医师进行诊疗。”马军说道。
线上线下诊疗服务同质化
即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如何保障线上诊疗的安全,仍旧是互联网诊疗发展的重要议题。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在诊疗信息存储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线上线下的同质诊疗服务是一个长期目标,也是努力的方向。”孟立联认为,由于目前互联网诊疗服务本身的局限性,目前的服务还仅仅是初步的,包括远程诊断、慢性病接续服务等。“如果互联网诊疗能够真正做到数实共生的话,同质的诊疗服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显然,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需要技术进步来保证。”孟立联说道。
马军认为,互联网医院都要依托于实体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在互联网医院拿牌照的时候与实体医院科室设置都相同,实际上都属于同质化,这才能确保实体医院支撑互联网医院,才能形成互联网优质医疗资源向依托实体医院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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